刘某、轩某为获营利非法开设赌博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减轻。2013年3月4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轩某受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2012年11月13日以来,被告人刘某、轩某 以营利为目的在睢县中心大街某理发店二楼放置三台大型赌博机,以现金购分、积分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营利12000元。2012年11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轩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轩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轩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