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轻微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2013年3月4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受管制一年。
2012年5月23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马某酒后到白楼乡顺北村十字街李某的饭店,无故殴打、辱骂李某,将李某打跑后又将李某饭店的门、窗玻璃以及饭店内的物品损坏,然后又辱骂李某奶奶张某,向张某德脸上吐唾沫,并将其撕扯倒地,在现场辱骂、闹事40多分钟,在闹事过程中,谁劝架马某就骂谁,性质恶劣。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386元整。经法医鉴定,李某头皮挫伤和左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与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2年9月7日,被告人马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酒后切莫一时兴起,随意殴打他人,这样只会害人害己,甚至触犯法律,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