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2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到睢县工业园区办公楼四楼张某住室内,将其兜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近七千元和身份证、银行卡。案发后,被告人已将所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