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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超宽超载 事故中依法多担责

  发布时间:2013-03-04 09:18:31


    许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所装树木超宽超载,发生事故时,致一人死亡,其无证无牌超宽超载之举,也是责任承担中的一部分。2013年3月1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1月5日15时许,许某无证驾驶装载树木超宽的无号牌三轮汽车沿睢县白庙乡赵河口村至胡堂乡郭楼村道路,自西向东行至郭楼村与S214线交叉口时,与吴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车上吴某的女儿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赶到处理。经事故认定,许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所驾驶机动车超载,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许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许某取得了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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