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醉酒肇事致人重伤 悔罪赔偿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3-03-01 08:24:44


    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车撞人致人重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2013年2月25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10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某小区门口,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的硬膜下血肿,构成重伤,双侧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8.74mg/100m1。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案发后赵某驾车逃逸。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的亲属赔偿受害人张某及其亲属精神抚慰金26000元,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张某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59449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