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行车途中,轮胎爆胎,汤某等五人便以爆胎被吓为由,索要钱财并殴打致其轻微伤。2013年2月27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汤某、张某、李某受管制一年;被告人刘某、黄某受管制六个月。
2012年12月1日凌晨0时许,汤某等五人酒后送朋友回家,行至睢县白庙乡白庙集北桥附近时,杨某驾驶一辆货车路过,轮胎爆胎,五人便以爆胎被吓为由,要求杨某为其看病,因嫌杨某给的钱少,五人对杨某进行殴打,并上到车上卸货,致使货物损失3000余元,后杨某被迫给其现金400元。经鉴定,杨某的头面部损伤和鼻外伤后鼻出血,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等五人已赔偿受害人杨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等五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黄某自动投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张某、李某、刘某、黄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