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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前酒后两盗窃 当场被抓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8 16:00:31


    2013年2月25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2012年11月6日11时许,李某到睢县尚屯镇姚吉屯村,将停放在该村路南一家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其驾驶该摩托车到一饭店喝酒,酒后躺在公路边,被韩庄交警中队民警带到交警中队。下午3时许,李某离开交警队,到尚屯镇荒庄村西地刘某的预制板厂时,将刘某的一辆蓝黑色爱得森牌电动车偷走,在逃跑过程中被刘某追上并抓获。经睢县价格鉴定书认定,方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刘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本案案情及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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