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两人琐事起纷争,陈某未依法处理,而是诉诸暴力,致人轻伤,触犯法律。2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受管制一年。
2012年11月2日早上,陈某在睢县后台乡村民张某发生争执。当日8时许,陈某得知张某在潮庄镇北村河边捕鱼,其便赶到潮庄镇北村河边将张某的三轮车掀翻,又对张某殴打致其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张某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以后,陈某给付张某医疗费22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同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依据协议约定再给付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及其亲属已谅解被告人的行为,请求对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同被害人发生民事纠纷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以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出资为被害人治伤。在案件审理期间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让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