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工作为饵骗钱财 事发退赔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18 15:10:43


    以帮人找工作之名,蔡某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2013年2月16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蔡某是杨某的外甥女婿,其曾向杨某表示有能力帮助他人安排工作。王某在女儿大学毕业以后,想让自己的女儿在郑州市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希望杨某帮助。出于为邻居帮忙的目的,杨某电话联系到蔡某,其当即表示可以办成,并告知杨某安排工作需要10万元,如果工作安排不成,将款全部退还。双方同意后,王某共给了12万元。一年后,因为事情一直没有音信,王某便告诉杨某让蔡某退款。蔡某提出再交6万元就可以上班,经过协商,蔡某表示再交3万元绝对可以上班。2010年7月份,王某和杨某一同在郑州市又交给蔡某3万元。事后王某和杨某再联系不上蔡某。在二人一直追查蔡某下落的情况下,蔡某于2011年10月16日汇给王某3.9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经过蔡某同意,通过同被害人协商,达成退赔协议,退赔了被害人现金10万元,被害人表示剩余欠款不再追要,并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蔡某,请求对蔡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案发之前已退回被害人3.9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又通过其亲属同被害人达成退款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已经表示谅解,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试行标准规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59449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