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9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李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原告陈某从其土地上通行以耕种、管理土地。
原、被告为同村村民,其在村西的责任田东西相邻。原告的责任田四周均无路通往该地块,而十多年来,原告在耕种及管理土地时一直从被告的土地上经过。今年六月份,原、被告双方发生打架,被告的丈夫将原告打成轻伤,被告要求原告予以谅解未果,于是阻止原告从其土地上通行。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的责任田四周均无路通往该地块,原告长期以来从被告的土地上通行来耕种、管理土地,现只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即予以阻止,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通行权,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让其通行以耕种、管理自己土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从被告的土地上通行时,亦应顺应农时,本着有利生产、适时合理、睦邻友好的原则,以避免或减少对被告的土地及作物的损害。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