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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与他人有隙 儿子报复受刑

  发布时间:2013-02-04 09:46:53


    2013年2月1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李某因其父亲与赵某发生矛盾,便让其老表找人对赵某进行报复。2008年11月1日8时许,李某伙同其他三人(三人均已判刑),驾车至睢县尚屯镇孙楼村北地守候。待赵某骑自行车经过时,李某等人手持钢管下车拦住赵某将其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2年11月21日,李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其家人与他人有矛盾为由,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将酌情予以考虑。法院遂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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