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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偏方有药效 药品申报需及时

  发布时间:2013-02-04 09:45:23


    付某以偏方制药,但未向药监局等部门申报。2013年1月28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7月份,付某按照其父亲去世前留下的祖传偏方,配置成治疗腰腿疼的“特制精品麝香五虎蚂蚁丸”,向群众大量销售。群众举报以后,经立案查处,并于2012年7月26日经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付某生产销售的“特制精品麝香五虎蚂蚁丸”,根据其说明书的制品组成成分、适应症范围、主治功能、用法用量,符合药品的定义。但是该种药品,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配制的中药水蜜丸制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二)项之规定,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为了牟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在认识到自己行为属于犯罪之后,表示坚决悔改,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被告人付某处以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遂根据本案实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有益处方,当竭力发挥它的用处,既然各项成分、药效等符合药品的定义,便应积极向药监局等部门申报,待批准后依法生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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