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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否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时间:2013-01-28 14:51:26


    诉讼时效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债务成为不能胜诉的请求权,债务人的债务成为不能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在某些情形下,权利人可能竭尽全力,亦无法行使权利,或者有正当理由未及时行使权利。此时,为体现对权利人公平和对社会公正的原则,各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很多,民事诉讼行为即为其中重要事由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然而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权利人一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就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有的学者认为,诉讼并不必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有条件的,而非确定的。

    综观世界各国民法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起诉并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规定:“以下情形,不视为时效中断……如原告撤诉,……或者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德国民法典》第212条第1款规定:“(1)如果撤诉或者因被未审理诉讼事实而作出的判决驳回起诉时,因起诉而中断的时效视为未中断。”《日本民法典》第149第规定:“裁判上的请求,于诉被驳回或者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人认为诉讼并不必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至少撤诉、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这三种情况不必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撤诉,撤诉又分为申请撤诉(原告明确申请撤回起诉)和按撤诉处理(法院从原告的某种行为中推定其撤回起诉)。但是,不论何种情形都说明权利人放弃或不愿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了,不发生起诉的效果,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不过,虽然撤诉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告知被告后,裁定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此时可依“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之规定,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知悉口头起诉内容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二、裁定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权利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时,等同于权利人没有起诉,亦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1、如果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已将起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起诉后因其它原因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是此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发生了变化,不是“提起诉讼”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2、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不论接受起诉的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告知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是在受理起诉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均应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管辖为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仅以接受起诉的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显然对权利人不公平。因此,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管辖权的法院不予受理,权利人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仍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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