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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纠纷 拒付余款法不允

  发布时间:2013-01-28 14:36:36


    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赵某被原告徐某诉至法院。2013年1月25日,睢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购车款20000元及利息。

    2012年6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由原告将陕汽奥龙自卸车一辆出售给被告。协议约定被告首付车款117000元整,剩余车款20000元一月以内付清。在签订协议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车款20000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车辆,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被告下欠车款20000元未清偿,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将下余车款偿付给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车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给付原告上述车款的逾期银行利息。法院遂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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