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结婚后闪离,对于礼金问题,争执不休。2013年1月22日,睢县法院在依法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处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35000元及三金。
2012年农历正月十九,杨某、白某经媒人介绍订婚,经媒人手送给被告彩礼现金70000元。杨某花15000元买的三金(金项链、金耳坠、金戒指),送给了白某。2012年正月二十二日,杨某与白某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农历二月初十,二人到江苏打工。3天后,白某离开杨某到广州打工并给杨某打电话,要求解除婚约,之后再未回原告家。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订婚时,按照农村风俗给被告方送的彩礼,在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解除同居关系时,被告白某应当返还原告所送的彩礼,因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已经同居,应当减少被告白某的返还数额,根据本案双方同居时间很短,并且所送彩礼数额较多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白某返还原告现金35000元及三金。法院遂根据案件实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