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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 获刑赔付90万

  发布时间:2013-01-23 08:44:28


    2013年1月21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依法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邹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邹某、刘某系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工人,该公司在睢县承建了某建筑工地造纸车间安装设备工程。邹某为施工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工作,刘某(无证)为重吊装行车操作员,负责操作行车吊装设备。2012年9月15日15时30分许,邹某擅离安全岗位,刘某操作行车在二楼厂房吊运烘缸,在操作时未发现滑道上有人,从而将在行车滑道上施工的山东天幕集团工人李某挤压,并至其从十米高的滑道上摔落,摔在水泥地板裸露的钢筋上当场死亡。案发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赔偿李某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案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犯罪行系过失性犯罪,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生命安全大于天,是至理,亦是警言。工地建设,物资繁多,稍不到位,便可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因此,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为自己,也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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