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1月18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私自生产并销售假药的案件,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1年3月份至2012年9月份期间,王某向患者销售自己生产的治疗牛皮癣的“纯中药治疗牛皮癣(银屑病)胶囊”。2012年9月5日经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纯中药治疗牛皮癣(银屑病)胶囊”为假药。王某于2012年9月5日退赔被害人医疗费、药费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认罪悔罪,愿意依法缴纳罚金,诚恳接受法律惩处,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