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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六项措施规范公用车辆管理

  发布时间:2013-01-18 11:18:52


    一是严格界定警车使用范围。明确为审判人员调查取证、勘察现场、送达法律文书、就地调解或开庭审理案件、执行警卫、警务开道,依法拘传当事人、执行判决以及押解人犯、现场指挥或执行死刑以及办理其它必要公务事项。

    二是严格界定警灯、警报器使用范围。规定除赶赴刑事案件现场、追捕在逃违法犯罪分子、押解人犯或赶赴刑场、执行开道、警卫、警戒等任务可同时使用警灯、警报器外,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警灯,严禁非公务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是建立健全派车、出车登记制度。一律凭“派车单”用车,车辆出行应按“派车单”安排的线路行驶,司乘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警车外借地方党政机关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严禁非警车驾驶员驾驶警车,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警车转借他人使用。

    四是严格油料管理。凭“派车单”开据油票,到定点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下,需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时,必须经油料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加油,并做好检查登记。年终对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实施奖惩。

    五是严格车辆使用批准权限。在本县范围内使用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调配,超出本县范围,由分管副院长审批。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审批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六是严格节假日车辆使用管理。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用于正常值班外,其它车辆全部予以封存,确系紧急公务需使用的,须报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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