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店面相邻,因生意相争,引发争吵、厮打。2013年1月15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依法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奇、马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马某林和刘某奇之子刘某租赁相邻的房子开饭店。2012年8月24日21时许,刘某发现马某林新垒的羊汤锅台影响自己火锅店的生意,便给马某林打电话,双方言语不和。刘某奇接着给马某林打电话,双方在通话过程中发生争吵,继而刘某辰将马某林的锅台跺倒。马某林便带领亲友乘车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殴斗,后来马某林、刘某奇又各自纠集自己亲友数十人前来参与殴斗,直至公安机关出警强力制止,双方才停止殴斗。在双方殴斗期间造成多人受伤。
另查明,本案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已经就民事赔偿的问题达成协议,各自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林、刘某奇、刘某辰因为民事纠纷,纠集众人互相进行斗殴,致多人受伤,被告人马某林、刘某奇属于组织者、被告人刘某辰属于积极参加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且属于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系初犯,归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又系因双方家庭矛盾引发的殴斗,参与人员均属于各自的亲属,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案发后,双方亲属主动和解,达成了谅解协议,矛盾已经消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结合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双方家庭的矛盾已经消除的事实,对三被告人处以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