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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驾驶酿惨剧 主动赔偿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3-01-11 09:28:58


    2013年1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驾驶秸秆还田拖拉机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法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谷某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9月19日11时40分左右,谷某栋驾驶秸秆还田拖拉机为同村村民李某的玉米地进行秸秆粉碎。李某为了帮助邻居徐某,让谷某栋将徐某那块与自己相邻的玉米地也一起粉碎。谷某栋在没有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就开始作业,造成在自己地块内的同村村民徐某被秸秆还田机粉碎致死。案发后,谷某栋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9万元,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谷某栋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以后,被告人谷某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符合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被告人谷某栋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在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发生原因的过程中,又积极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使矛盾得到化解。为此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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