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1月15日启动第四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以来,睢县法院高度重视,在遇到疑难问题时,王养庆院长便躬身司法,为民排忧解难。2012年12月20日,院长王养庆就亲自带队,依法调解了一起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袁某当场执行报酬款项1650元,使这次调解获得圆满的成功。
袁某承包他人工程安装窗户,刘某于2011元11月份跟随其干活。2012年1月15日,刘某在袁某的睢县中心大街承包楼房做工时,从1单元三楼往4单元三楼运送玻璃,在沿阳台通行时摔下来,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关于医疗费等的损害赔偿纠纷,睢县法院已作出(2012)睢民初字第328号判决,依法判处被告袁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5916.53元。
关于工资的结算问题,刘某当时并未提起诉讼,而是选择与袁某商谈。刘某跟随其做工二个月零五天,按双方同意的30元每天,共1950元,袁某只愿支付300元,还有1650元未被支付。双方久谈不下,便又提起了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
接到诉状后,院长王养庆认为,本案双方的矛盾点虽不大,但若直接判决的话,双方会形成积怨,便决定尽全力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对当事人讲道理、讲法律、讲利害关系,积极地做当事人家人的工作,当事人最终平心静气地对待此次纠纷,被告人袁某当场拿出1650元,如数支付原告刘某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