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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村道莫大意 撞伤他人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20 15:33:58


    2012年12月18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等项损失共计26951.7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陈某骑一辆豪爵牌125型大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蓼皇公路前吴村时,将徒步行走的吴某撞倒致伤。后吴某被送往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共花去医疗费18867.85元(其中包括被告已垫付的17867.85元)。吴某之伤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右下肢丧失功能28%构成IX级伤残,右侧胫骨内固定器取出术所需后期医疗费用约为7304元。吴某因本次鉴定花去鉴定费130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机动车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将在路上徒步行走的吴某撞倒致伤,侵害了吴某的身体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因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吴某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对吴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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