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喜结良缘,并育有一儿一女,这样幸福的家庭却因丈夫路某酗酒而险被拆散。 2012年12月19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不准原告邓某与被告路某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2月份订婚,1999年1月在睢县董店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1998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9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孩, 2001年6月19日生育一男孩,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好,后期因被告经常喝酒导致双方生气,因被告喝酒生气经人和解被告曾于2008年农历8月9日给原告写有不再喝酒的保证书。2011年农历12月中旬,被告因酒后与原告生气而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婚生一女一子,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好,后期虽因被告时常饮酒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效而出现生气现象,但双方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矛盾的产生,且原告所举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和好有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