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新驾驶雇主车辆转弯时撞倒路人,此路人又将杨某撞伤,因牵涉当事人较多,一直协商未果。2012年12月18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处张某新雇主刘某启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杨某共计25067.16元。
2012年1月30日14时30分,张某新驾驶雇主刘某启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从睢县康复医院上东环路左转弯时,无意间与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后陈某摩托车滑倒后将同方向驾驶人力三轮车的杨某撞倒,造成杨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杨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杨某在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2天,花去医疗费14787.16元,交通费20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赔付限额之外的部分,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再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刘某启赔偿。本案被告张某新是为被告刘某启帮工,原告要求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根据本案实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