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曾某借款本金30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月息3.24%的借款利率支付该30000元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因承包建筑工程,于2011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4000元,3个月归还;并于3月30日再次借原告现金10000元,约定月息2000元,3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何某向曾某借贷现金30000元,并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何某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依法支付利息。对于利息的约定,不应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参照2009年12月23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利率月息20%明显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