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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一元钱 触犯刑罚后悔晚

  发布时间:2012-12-18 15:15:21


    仅仅盗窃了一元钱,就被送进了监狱,实不划算。12月17日,被告人付某因盗窃罪,被睢县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2012年9月1日9时许,付某(1995年8月生)骑摩托车到睢县平岗镇某村东头,见陈某家大门锁着家里没有人,便将摩托车放在陈某家屋后,跳墙进入陈某家中,用撬杠将陈某家堂屋门锁撬开,进入屋内乱翻,在一个钱包内发现一元硬币,装进自己的口袋。在翻衣柜时,付某通过窗户看到外边有人发现了他,遂跳墙逃跑,后在返回取摩托车时被群众抓获。同日,付某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认罪悔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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