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同他人唱歌时,只因有人走错房间,便让人喝酒、抢夺手机,随后又在双方争执中打伤他人。2012年12月14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2月4日23时许,李某同柳某、张某、赵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在睢县县城湖西路某歌厅二楼204房间唱歌,郭某和王某等人在205房间唱歌。期间,王某上厕所回来时错进了204房间,李某等人就让王某喝酒,王某喝酒后掏出手机打电话时被赵某夺下,王某回到205房间将此事告诉朋友,郭某和王某等人去204房间要手机,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李某伙同柳某、张某、赵某先后在房间内、走廊中,分别用啤酒瓶、拳脚将郭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郭某的面部创口构成轻伤,头面部和右手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郭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张某、赵某共同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后与被害人主动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和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