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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醉酒伸援手 “顺手牵羊”触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2 10:04:29


    帮助他人时,顺手牵羊,窃了朋友钱包。2012年12月10,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受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2年7月26日22时许,朱某醉酒,其家人将朱某抬上三轮车准备拉回家,李某骑摩托车路过此地,上前帮忙并跟随三轮车到了朱某家门口。在朱某的妻子开门之机,李某乘机将朱某裤兜内的钱包盗窃后逃跑。被盗的钱包内有现金1750余元、身份证、军人保健卡、农行卡等物品。案发以后,被告人李某退赔赃款和被害人经济损失37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他人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是美德;伺机行窃,行不义之举,则于法于理不容。劝君尽心做得好善事,莫为一时贪念乱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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