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生酒后以“莫须有”的想法,便找邻居刘某理论、争执,并撇伤刘某妻子右手。2012年12月7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7月19日13时许,刘某生饮酒后,认为本村刘某曾在饭桌上说过自己坏话,随到其家中质问,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刘某妻子阙某上前往外推刘某生,刘某生不让阙某推并用手撇阙某右手,造成阙某右手受伤。经鉴定,阙某的右手第四掌骨骨折,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刘某生与阙某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刘某生自愿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且已履行,并取得了阙某及其家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生酒后与邻居发生争执,不听劝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生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诚恳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在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且对被告人刘某生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邻里间相处,总有些误会,甚至小摩擦,若闷在心里,不加沟通,便找人争吵、大动干戈,只能伤了大家,悔了自己。所以,遇事多加交流,才能化干戈为玉帛,共树和谐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