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是邻居,因宅基地边界不清,产生纠纷,李某起诉至法院,主张他所认定的灰橛,但因举证不能,睢县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李某、张某双方是东西邻居,李某居东、张某居西。2008年李某翻建了新房,新房建好后,在砌西边与张某相邻的院墙时,二人发生纠纷。两家边界的灰橛是经过相邻三家的上辈人协商确定的,现在双方对相邻边的灰橛存在的位置发生了争议。李某提供了自家东边相邻路的一边的灰橛,但是未得到张某及北边邻居的认可。
李某使用的宅基地于1983年经村镇规划、登记,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存根上记载,原告的宅长为19.5米,宅宽16.3米,宅基面积为317.9平方米,并经睢县国土资源局与蓼堤镇人民政府分别在该宅基证存根上加盖印章确认,虽然有上述事实,但东边界点不清。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有权维护自己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张某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要依据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而原告未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仅凭原告提供的一个与被告不相邻的并且没有得到其他邻居认可的一个灰橛,证据不足,法院无法确定原告的宅基地边界,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