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行驶,当以安全为上,这样既保护了自己,也照顾了他人;特别是年青人,尤要稳重、安全驾驶。2012年12月5日,睢县法院便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判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54937.28元。
2012年1月4日18时20分许,23岁的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睢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州大道东段时,将步行的马某撞倒,马某受伤后住院治疗87天,花医疗费40121.28元。事故发生后,刘某给付马某现金20700元。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因车祸伤致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伴脱位,遗留双手丧失功能18%,构成九级伤残。
另查明,刘某于2011年11月11日为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1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原告为城镇居民,育有两子一女,两子已成年,女儿出生于2004年6月。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且被告负全部责任,可依法获取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56237.28元。肇事车辆在被告商丘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损失额度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被告商丘中心支公司应予赔偿。刘某已支付原告的20700元,待理赔款到位后,扣除已支付诉讼费用,原告应将下余部分退还刘某。遂根据本案实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肇事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