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未与村委谈妥,便私自将旧村室扒掉且拒不归还,引起了诉讼。2012年11月26日,睢县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一年、被告人郇某管制四个月,二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2010年初,睢县河堤乡丁庄村新村室建好投入使用以后,原来的4间旧村室便废弃不再使用。因无人管理,墙体倾斜、部分房顶已经坍塌,属于危房。 2012年初,王某要求丁庄村委将旧村室作价处理,价格合理其愿意出资购买,没有得到村委同意。2012年麦收过后,王某、郇某夫妇强行将丁庄村委老村室四间房屋及院墙扒掉,将砖、瓦、木料等建筑材料拉回家中。除建造自家猪圈使用部分材料以外,剩余的材料堆放在自己家中占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郇某任意损毁、占用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诚实悔罪,并愿意给予原告经济赔偿,在量刑时可予以从轻考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