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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右臂至伤残 后续生活需保障

  发布时间:2012-11-23 10:17:00


    睢县法院讯 工人干活时受伤,林某偿付医疗费后,对后续治理不管不问,11月21日,睢县法院依法判处其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046.07元。

    2011年11月21日,在林某承建的睢县平安驾校工地干活时,袁某因帮助修灰锅时机器失灵而被钢丝绳缠住右臂受伤,随后入住睢县人民医院治疗97天,花医疗费13848.35元,其伤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花鉴定费1300元,还需后续治疗费(右上肢内固定器取出术所需费用)7164元。林某现已支付袁某医疗费和伙食费共计15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提供优良的机器设备,未尽到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作为年届七旬的老人,自己已认识到开灰锅具有一定的风险,且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害应承担1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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