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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殴打智障侄儿 致人死亡法理不容

  发布时间:2012-11-21 14:47:47


    睢县法院讯 王某晨为教训智障的侄儿,两人厮打中,至其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1月19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他需受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2161.74元。

    王某晨同王某系亲叔侄关系。王某系精神病人,近年来王某时常到其奶奶家砸门、毁坏东西。2012年6月3日上午11时许,王某晨在母亲家中听见王某又在砸门,便出来将王某吓跑回家。一会儿王某又来砸门,王某晨持扫帚和木棍追打王某,王某便跑回家。王某晨到王某家后,持棍和砖头追打王某,王某也用砖头砸王某晨,并将王某晨的头部砸伤。王某晨气恼之下,拿起院内的一把铁锹追打王某,王某跑到厨房,王某晨追打到厨房,王某又跑到自己家堂屋,王某晨追到堂屋内,用铁锨打击王某的腰部和头部。王某受伤后,当天下午被拉到睢县人民医院抢救,第二天因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受伤后住院救治2天,开支救治费用12439.64元,住院期间院外取药开支费用800元,开支交通费3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晨为了教训、制止患有精神病侄儿王某的滋事行为,持械殴打王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和对社会危害性,应当区别于其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恶性犯罪案。鉴于其认罪、悔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弱势群体的抚养、管教与权益的维护,目前还有困难,特别是农村,他们只有一身衣、一碗饭。案中的事件,法不容,情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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