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招民工干活,却未能按期支付工资款,拖了3年之久。睢县法院接到诉讼后,立即启动快审程序,并于2012年11月19日依法判处被告赵某、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刘某工资款7400元。
2009年2月,刘某带领几位农民工随赵某到袁某在天津宝坻区大杨庄承包的工地上务工,至麦收时返回,袁某仅支付给刘某部分工资款,下余7400元工资款未支付,赵某给其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时袁某在场并口头承诺2009年年底将工资款付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付出劳务后,被告袁某应按约定及时支付给原告工资款。被告赵某为该笔债务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视为其自愿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