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纵心失德,必遭道罚。2012年11月12、13日,睢县法院便依法审结了两起盗窃案,使他们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2012年3月19日夜,刘某窜至睢县中心大街与解放路交叉口东南角的胡同内,将停放在该胡同内的一辆捷达轿车车窗撬碎,将车内现金3000余元及3盒硬盒中华烟和半盒苏烟盗走。
2012年8月16日10时许,在睢县尤吉屯乡某村,王某跳墙进入该村村民家中,将院内的一只波尔山羊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王某退赔现金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结合案件实际,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