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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他人车出事故 致人重伤赔26万

  发布时间:2012-11-14 08:30:18


    2012年11月13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田某需为自己的过错,担负26万余元的赔偿金。

    2012年1月30日9时许,田某驾驶刘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沿S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境内172KM+100M处,将袁某撞倒致重伤,其当即被送到睢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田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已达4级伤残,其伤残属部分护理依赖。治疗期间田某为袁某垫付26300元医疗费,后又支付现金5720元。

    另查明,刘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于2011年7月10日在第三人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被告田某驾驶被告刘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将原告袁某撞倒致伤,应承担民事赔偿的主要责任,以80%的比例为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法由被告人承担,遂依法作出判决: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70000元;被告田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452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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