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朋友要烟、要钱,又因言语不和,打架滋事,2012年11月12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15.84元。
二人是朋友,在村中一代销店玩,见周某在代销店买了烟,王某向周某要烟,周某便给了王某两盒烟,王某用烟换成了绿茶喝,然后向周某要钱,周某给其十元钱。过了几分钟,王某又向周某要钱,又得到十元后,嫌钱少,便产生争执,并发生厮打。村民将二人拉开。之后,王某骂着从远处赶来,两人再次发生厮打,王某从腰里捞了一把菜刀将周某头部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发生争执,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可适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朋友间玩耍,相互尊重是基本的信条,把朋友当欺负的对象,只能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