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曾因诈骗入狱的李某,不思悔改,又做起了此样勾当。2012年11月8日,睢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6月19?丈衔纾?李某同汪某及另外一男一女到睢县城关镇。汪某以洽谈保险业务为名,将睢县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一业务员约至睢县城中心大街好利来西餐厅。在李某及另外两名同伙的配合下,以购买“中华民国关金券”再转手卖出可轻松获利为由,骗取此业务员现金人民币12000元。四人得款后分赃。
另查明,李某于2007年5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其同伙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和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原因诈骗罪在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