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11月8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原告冀某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工资款9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原告冀某在被告李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木工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9000元工资款未支付。2010年7月15日被告李某给原告冀某出具了工资款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引起本案诉讼。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完成被告指定的任务后,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清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