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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毛蒜皮小事情 打架伤人真不该

  发布时间:2012-11-09 10:00:33


    睢县法院讯  11月8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农村可耕地地界问题发生口角引起的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常某各项损失4184元。

     2012年2月26日,原告常某与被告何某因可耕地地界问题发生纠纷,引发口角,致使被告何某在白楼乡任庄村北地殴打原告,并致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头部和面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睢县公安局作出睢公(楼)决字【2012】第0057号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何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原告因伤在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43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殴打原告并致原告受伤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是农村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引起的,原告自身有一定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4360.83元、2、护理费330元(11天X30元)、3、伙食补助费330元(11天X30元)、4、营养费110元(11天X10元)、5、交通费100元,上述费用共计5230.83元。被告承担80%为:4184.66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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