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双方是老客户,靠信誉经营多年,可李某一反常态,拒付货款,引起了诉讼。11月7日,睢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毕某货款10002.5元。
二人均从事种子销售行业,双方有多年种子买卖关系。双方交易习惯为:有时货、款两清,但多为通过物流公司承运完成交易即双方电话谈妥种子事宜后,由供货方开具清单将货物交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向供货方出具清单后负责承运。供货方和收货方不定期进行结算,结算后,供货方将清单交与收货方销毁。自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毕某通过物流公司向李某发货21次,合计货款23765元;期间李某向毕某退货和供货计7次,合计货款13762.5元,现李某尚欠毕某种子款10002.5元。
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人无信不立。双方以诚信为本,将信誉树成为人、做生意的金字招牌,就莫为些许钱财,使多年信誉一朝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