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讯 二人谈朋友期间,发生借款行为,分手之后,潘某拒绝还付,11月6日,睢县法院依法判处其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王某借款60000元。
二人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在2010年前后,潘某以各种名义多次借王某现金,王某均以现金、和汇款方式给付潘某。后来由于其它方面原因,二人关系发生矛盾,王某催要借款,潘某因当时没有支付能力,就出具2份欠条,一份是2011年6月3日55000元,一份是2011年6月9日4000元,加上王某在2011年10月9日、2011年10月26日,两次先后给潘某汇款2000元、1000元,总计是62000元,潘某已清偿2000元,下余6万元没有清偿。
潘某辩称,在相处期间,和朋友一起唱歌一起吃饭进行玩耍,均是自己出钱。但他未能证明王某实际消费的具体次数和钱数,又没有证据印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借原告现金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清偿原告借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