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心连心情同情,可宋某却为财卖了亲骨肉,在孩子被退回时仍拒绝抚养,2012年11月5日,睢县法院以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8月份,宋某因已生育两个男孩,且家庭困难,便让熟人张某(另案处理)帮忙联系欲将其妻子尚未分娩的第三个儿子送养他人。8月9日男婴降生,在张某的联系下,宋某在太康县人民医院收到30000元后将男婴交予睢县的李某(另案处理)一方收养,并答应如果男婴经检查有病就退回。次日上午,经检查发现男婴有病,遂通过张某与宋某联系退孩子事宜,宋某不相信孩子有病,之后便关机,并为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李某将男婴抱回太康县人民医院时,宋某和妻子为拒收男婴已出院躲避。李某又将该男婴送给睢县的袁某收养。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对自己的年幼孩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