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口角生事端,意气用事总伤人。2012年11月6日,睢县法院依法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六个月。
2010年6月1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将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停在边某家代销点门口,影响了代销点进货。边某让李某挪车时同李某发生口角,后来二人发生打架,在打架期间,李某持砖头将被害人的面部砸伤。经鉴定,边某的面部创口构成轻伤。
本案案发以后,被告人李某主动赔偿边某的经济损失37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履行。边某已经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同被害人因民事纠纷发生打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主动投案,悔改态度诚实,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