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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农家遭举报 逃亡七年终受刑

  发布时间:2012-11-06 09:05:45


            

    盗窃赃物约6000元,逃亡七年,黄某对此痛悔不已,2012年11月5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2005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单独或者伙同本村的胡某(另案处理)先后在董店乡附近村庄,盗窃村民山羊8只,价值1000余元。2005年7月5日晚上,黄某将所盗的8只山羊送到马某家,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当晚,黄某回家后碰到胡某,二人经预谋,又到本村刘某家盗走一辆价值6000余元的“巨力”牌机动三轮车,当晚由胡某开走销赃。次日,原帝丘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对马某涉嫌窝藏赃物立案调查,黄某得知后外逃。2012年8月3日,睢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亲友的协助带领下,前往开封市将黄某抓获。归案后黄某亲属已将赃物款6000元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所盗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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