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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惹纷争 母女依法来继承

  发布时间:2012-11-05 14:51:08


    睢县法院讯 三个女儿争房产,经调解无效后,睢县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判决:房产归刘某琪所有;刘某琪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刘某丽、刘某玉房屋补偿每人11398.75元。

    刘某夫妇生育三个女儿即大女儿刘某丽、二女儿刘某玉、三女儿刘某琪,刘某于1999年去世。20年前刘某夫妇在位于睢县城关镇文化西路处共同建造房屋6间。建造房屋时三个女儿均已出嫁,但对建造房屋均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刘某琪出嫁后仍一直和马某(三人之母)在争议房产居住至今,对马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现马某丧失了劳动能力,愿随刘某琪共同生活,并自愿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赠与刘某琪,刘某琪表示愿意接受赠与。法院委托商丘市信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争议房地产进行了评估,价格为91190元。现刘某琪准备翻建房屋,刘某丽、刘某玉以其对房屋具有部分所有权为由加以干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刘某夫妇共同建造,系夫妻共同财产,三女儿虽对建造房屋尽了各自的力量,但对该房产并不享有产权。争议的六间房屋中有三间系马某的个人财产,剩余三间系刘某的遗产,马某、刘某丽、刘某玉、刘某琪对该三间房屋享有均等的继承权。房屋不宜分割,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马某和刘某琪及子女一直在该争议房产处居住,现马某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三间房屋赠与刘某琪,该争议房产应归刘某琪所有,刘某琪应给予刘某丽、刘某玉房屋补偿,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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