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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公众举报 依法判决共护新风

  发布时间:2012-10-30 15:04:05


    醉驾新规定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氛围逐渐形成,不遵守新规定者,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睢县法院便依法审理了三起醉驾案,并依法对醉驾者作出了判决,切实保障着公共利益。

    2012年5月20日下午4时许,陈某醉酒后驾驶长安牌微客汽车,行驶至西陵寺镇胡吉屯村,因为在该村停车解手期间同该村的一名群众发生争执,被群众举报酒后驾车。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80.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2年6月25日下午5时许,张某醉酒后驾驶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沿睢县潮庄镇至平岗镇公路段时,自己摔倒并摔伤。当地村民发现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张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82.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2年8月19日18时许,杨某醉酒后驾驶吉利牌轿车沿S211线行驶至河集乡枣园村路段时,因群众举报被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25.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三被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根据三被告实际情况,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与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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