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邻居因宅基引发纠纷,康某夫妻二人被打伤,刘某拒绝赔偿二人的经济损失。10月25日,睢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等5576.44元,赔偿原告翟某医疗费等3325.59元。
2012年5月1日晚上,刘某到康某家中说宅基纠纷的事情,因话不投机而发生打架,刘某打击康某的头面部致其受伤,翟某(康某之妻)前去劝解,亦被刘某跺倒,致其腹部受伤。康某报警后,睢县公安局给予刘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处罚。夫妻两人受伤后即到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康某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胸部闭合伤、2型糖尿病;翟某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腹部闭合伤。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禁止任何人施以非法侵害。二原告之伤为被告所致,因二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被告伤二原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宅基问题的当事人都是近邻,近亲,因边界的小摩擦便斗气多年,甚至大动干戈,得不偿失。双方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理性的处理,方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