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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盗窃销赃 事发再领刑期

  发布时间:2012-10-30 09:59:53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犯的罪行,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012年10月24日,睢县法院对高某力、郑某业的漏罪依法作出了判决。

    2010年2月初,高某力的朋友王某(已判刑)伙同董某(已判刑)、申某(另案处理)、肖某(已判刑)商定盗窃、销售机动车获取钱财,并且约定由董某、申某、肖某实施盗窃,由王某负责销售,每辆车最低价不能低于3500元,王某从中可以获利500元。

    2010年2月11日晚上,肖某、董某、申某在山东省定陶县金茂街,将闫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到民权后将车交给王某,王某以3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高某力。高某力通过郑某业联系到睢县匡城乡的李某。2010年春节前,经过李某介绍,将该车以6300元价格卖给同村的陈某。陈某因嫌该车来路不明又退回给李某。案发后该车已追缴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34372元。

    2010年2月13日凌晨,申某等人在开封市河大第一附属医院,将叶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由董某将车交给王某销售,王某将车交给高某力、郑某业。2010年2月14日经过郑某业联系,并由朱某(已判刑)协助,将该车以7000元价格卖给睢县涧岗乡铁佛寺村的段某,段某又以9000元价格转卖给姚某。 案发后该车已追缴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2315元。

    另查明,高某力因犯盗窃罪被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郑某业因犯盗窃罪被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力、郑某业明知王某转卖销售的车辆属于盗窃的赃物,高某力、郑某业购买后又转手倒卖,从中非法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于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均在服刑期间,二被告人的本次犯罪属于漏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高某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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